公用財產-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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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疑義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9月7日局授住字第095030676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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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行政院65年8月9日臺(65)人政肆字第15657號令修正發布「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眷舍房地不合於第5條、第6條、第8條所定之情形,且於本辦法民國65年8月9日修正發布前,經改建為集合住宅,其基地已作合理利用者,得照就地改建之規定程序讓售與原配住人。」二、次查行政院於92年12月8日廢止上開處理辦法,並於同月10日函頒「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其第13點規定:「眷舍於65年8月9日以前興建,如無特別指定用途或其他整體規劃利用計畫……」。三、基上,眷屬宿舍於65年8月9日上開處理辦法修正發布前,已興建完成者;即該建物登記之建築完成日期為前項日期以前者,方屬「已建讓售」規定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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