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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聘用人員及借調人員借住宿舍疑義乙案
聘用人員及借調人員借住宿舍疑義乙案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住福工字第○九二○三一○九九二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01-05)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九局住福字第三一六五○一號函復○○大學,關於總統府國策顧問及資政,是否屬其編制內人員乙案,曾引本會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八十七住福配字第三一一五八七號函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說明略以:有關編制內聘用人員可否申請輔購貸款,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局肆字第四五九二三號函釋略以:「聘用人員雖為機關內之編制人員,惟因其……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訂定契約定期聘用,聘期屆滿能否續聘,不具確定性,故仍不宜納入輔購住宅範圍。」本案○○○會議諮詢委員依首揭來文說明係總統特聘,一年一聘,參照上開函釋「聘期屆滿能否續聘,不具確定性」之規定,似仍以暫不納入輔購住宅範圍為宜。綜上開旨意,聘用人員亦不得申請借用任職機關之宿舍。 </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八十六局住福字第一九二一九號函略以:「查「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三八八六號函略以:『職務宿舍係為因應職期輪調、職務上特別需要人員,於任職各該機關期間借用宿舍而設置。…。』綜上,本案職務宿舍借住人借調其他機關任職,如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之事實,自應依規定遷出所借用之職務宿舍;至借住人有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之事實,仍請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認定。」</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再查行政院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五日台五十八人政肆字第一五五四○號令略以,行政院臺四十九人字第六七一九號令規定,退休人員准予暫時續住之宿舍,應以退休時服務機關所配住者為限,本案雲林縣政府調用教員,歸還建制後始奉准退休,已非該縣政府(調用機關)員工,自應交還於其調用期間配住之宿舍。基上,機關內由他機關借調之人員,得否借用宿舍乙節,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宜由宿舍管理機關自行核處。至有關機關編制內人員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瞭解。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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