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79年度調整待遇後軍公教員工房租津貼併入專業加給等項內,其因居住公有房舍而應扣回數額有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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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度調整待遇後軍公教員工房租津貼併入專業加給等項內,其因居住公有房舍而應扣回數額有關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年8月22日78局肆字第3029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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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民國78年6月16日台78人政肆字第22000號函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原支房租津貼已在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幹部服勤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故凡居住公有房舍原未支領房租津貼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其專業加給或幹部服勤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支給標準,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回,繳歸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身宿舍者,不在此限。」有關扣回房租津貼併入數額之規定,據部分機關反映,執行上仍有疑義。案經本局邀請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附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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