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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各機關學校被非法占用宿舍應積極處理
各機關學校被非法占用宿舍應積極處理
行政院82年12月2日台82人政肆字第4830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2-12-02)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各機關學校被非法占用宿舍應於83年2月底前收回(收回被占用宿舍之步驟,宜先由宿舍管理機關派員勸說,並以正式公文或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等方式告知遷還期限,並告知占用人,如仍拒不搬遷,即提訴訟,且一併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如於83年2月底仍未收回者,應於83年5月底前提起訴訟。</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各機關學校應於83年6月底前將宿舍收回或提起訴訟情形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列管,爾後每隔6個月將處理情形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宿舍收回後之處理:由各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自行審酌採行左列方式辦理:(一)改為首長宿舍、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收回之宿舍如擬仍作宿舍使用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作為首長宿舍、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使用,不得再作為眷屬宿舍;並應確依「事務管理規則」中「宿舍管理」編等相關規定辦理。(二)供各機關學校辦公教學使用:收回之宿舍視其面積、基地及機關學校業務需要,改為辦公教學使用。(三)改建公教住宅:收回之宿舍如可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規定處理(騰空標售、現狀標售、已建讓售及就地改建)者,限期依規定處理。(按行政院92年12月8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1號令廢止該辦法;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10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4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已無「就地改建」一項。)(四)交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處理:收回之宿舍如已無繼續供使用必要者,則請各機關依國有財產法規定交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省市政府依照有關財產處分規定比照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關於各機關學校經管宿舍使用情形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82年5月2日以82局肆字第20370號通函各機關調查,該初步清查結果已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列管,各機關並應繼續確實清查,於83年6月底第1次提報處理情形時一併陳報,如有匿報或不予處理者,各主管機關應追究其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之責任,並予議處。</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五、各機關為收回宿舍提起訴訟,所需訴訟費用,由各機關自行負擔,在業務費或相關經費內勻支。</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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