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職務宿舍借住人借調其他機關任職,是否仍合於借住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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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宿舍借住人借調其他機關任職,是否仍合於借住資格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14日86局住福字第1921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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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又同條第2項規定:「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二、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2月4日86局給字第03886號函略以:「職務宿舍係為因應職期輪調、職務上特別需要人員,於任職各該機關期間借用宿舍而設置。本案女性職員申請育嬰假期間,並無執行職務需要之事實,自應遷出所借用之職務宿舍。」三、綜上,本案職務宿舍借住人借調其他機關任職,如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之事實,自應依規定遷出所借用之職務宿舍;至借住人有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之事實,仍請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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