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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基於依法行政及地方自治之精神,有關省(市)有眷舍房地處理及宿舍管理事宜,悉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基於依法行政及地方自治之精神,有關省(市)有眷舍房地處理及宿舍管理事宜,悉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2月16日87局住福字第302344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2-16)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經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軍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各級地方政府,對於眷舍房地之處理,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或另定辦法報院後實施」,貴府為處理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省有眷舍房地訂有「臺灣省各機關學校眷舍房地處理辦法」1種,業經本局轉陳行政院同意備查,並於民國86年12月29日86局住福字第305431號函復貴府在案,有關省有眷舍房地之處理,自應依其規定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次查省縣自治法第26條第1項、直轄市自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省(市)議會決議事項,於本法施行後4年內,與中央法規抵觸者無效;期滿後,省(市)議會決議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決議委辦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又依省縣自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省及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分屬省及縣(市)自治事項。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地方自治之精神,有關省(市)有眷舍房地之處理及宿舍管理事宜,自即日起,悉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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