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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各機關被非法占用之宿舍應積極收回」會議結論
「各機關被非法占用之宿舍應積極收回」會議結論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10月29日87局住福字第31393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10-29)
本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期審慎,於民國87年10月26日邀集總統府第3局等41個機關,召開「各機關學校非法占用宿舍應積極收回」會議,以博採諏諮,並作成下列重要結論,請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辦理。<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請各機關確實並督導所屬,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凡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另未依規定處理非法占用宿舍之機關,除承辦人及主管應議處外,並應追究首長責任,以符實際,且更能落實監察院之要求。</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依行政院民國62年2月19日台62人政肆字第3085號函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准予暫時續住之宿舍,應以產權屬退休時服務機關所有,經配住者為限」。各機關經管之宿舍似可研究參照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之方式,亦可研究以「統一登記分別管理」之方式處理,以解決目前若干調職問題。</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非法占用宿舍者,如係年老單身且無子女之退休同仁,請各機關基於照顧退休同仁立場,審慎協助其協洽社會福利安養機構予以照護,如無法安置安養者,自宜暫緩催討。</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宿舍,請於6個月內清查有無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以維護宿舍之產權。</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五、各機關、學校收回非法占用之宿舍,應依行政院民國82年12月2日台82人政肆字第48309號函規定方式收回處理。惟「就地改建」1項,基於各種考量,行政院自民國83年9月起,已未再核定改建案。</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六、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因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且各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等供應制給與,其非法占用公有宿舍者,應回歸法令規定面,悉依現行規定辦理,未宜有所例外,以示政府貫徹公平正義之原則。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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