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已領取政府機關拆遷補償費,不合再申請借住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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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政府機關拆遷補償費,不合再申請借住職務宿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年1月27日88局住福字第30100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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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篇貳一4一(一)規定略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次查「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1年,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輔助購置住宅…(二)申請人或配偶曾因拆除原住公有眷舍房屋獲政府補助者。…」依上開規定,已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者,自不得再申借職務宿舍。二、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84年12月18日84局給字第46075號書函規定略以:「已獲輔購住宅者,依規定係以『立即遷出』及『不得申借』宿舍為原則,以『准予續住原配住之職務宿舍』為例外,各機關學校首長應依規定,審慎考量,從嚴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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