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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眷舍合法現住人,由管理機關確認;眷舍發生火災毀損,由各機關依規定自行處理
眷舍合法現住人,由管理機關確認;眷舍發生火災毀損,由各機關依規定自行處理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88年12月22日88住福工字第31621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22)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6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第264條:「各機關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應予緊急搶修。」又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第74點規定略以:「各機關財產損毀,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又依現行事務管理規則似無「宿舍配住證」之規定,本案現住戶是否合法具有配住資格,以及貴局經管宿舍遭鄰近違建戶火災波及,閣樓以上焚燬如何處理一節,均係屬貴局權責宜請確依各有關規定自行衡酌處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86年2月1日86局給字第01632號函略以:「查行政院民國83年11月14日台83人政給字第42944號函說明2以:『退休人員或遺眷自願遷讓依規定配住並經准予暫時續住之公有宿舍者(不含單身宿舍),准由各主管機關按眷舍坐落地點、大小等級,在12萬元至24萬元之範圍內核給搬遷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眷舍管理機關在年度經費預算內勻支。』依上開規定,得請領『自願搬遷補助費』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現住人須為退休人員或遺眷(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現住人必須是『自願』遷讓宿舍。3、現住人所住宿舍必須是依規定配住並經眷舍管理機關准予暫時續住者。」</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又依台灣省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9點:「各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等供應制給與。」及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7點第2項:「各事業機構人員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等供應制給與,但主持人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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