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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機關自訂宿舍管理規定,收取宿管理費事項
機關自訂宿舍管理規定,收取宿管理費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2月3日89局住福字第30184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2-03)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行政院民國81年10月19日台81人政肆字第38267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該校向宿舍借用人收取之費用,似即為「管理費」。</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次查現行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編,有關管理借住期間之規定,除調職、離職、退休、撤職、免職等職務異動情形,需依該規則第249條規定辦理外,對於現職人員之借住期間及加倍收費問題,並無特別規定,惟依該規則第246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惟本案國立○○大學所訂「教職員警宿舍借住調配暨管理辦法」,仍應請依照事務管理規則、事務管理手冊一宿舍管理及行政院民國81年訂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等相關規定,並參考歷年相關函釋,逐條依該校實際狀況,審酌納入所訂定之管理辦法,似較週延,且宜有依據事務管理規則訂定之明文,附司法院民國86年9月12日院台秘字第19589號函供參。</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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