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主持人不宜由機構租賃房屋供住,至其由機構發給房屋補助費依規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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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主持人不宜由機構租賃房屋供住,至其由機構發給房屋補助費依規定標準辦理
行政院90年2月26日台90人政住字第30237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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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0年1月31日「研商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首長宿舍之租金及裝潢費用標準」會議結論略以:如以租賃方式建置首長宿舍,所稱「首長」,係指各部、會、局、處、署等首長。貴部所屬事業機構主持人不適用租賃首長宿舍之規定。二、復查該局民國64年12月1日64局肆字第25678號函業經該局於民國67年3月15日以67局肆字第04786號函修正為:「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如主持人未獲供應公家宿舍,得由機構發給房屋補助費,每月以5千元為限,並以『房屋租金』科目列帳」。基於用人費率待遇制度精神考量,該房屋補助費不宜調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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