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機關需用替代役役男時,在宿舍借用條件適用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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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需用替代役役男時,在宿舍借用條件適用上之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6月14日90局住福字第31112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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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二、另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各機關,對下列宿舍之借用及管理等事項:一、首長宿舍。二、單身宿舍。三、職務宿舍。」是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規定申借之宿舍,並不同於需用機關提供替代役役男住宿之服勤宿所。三、大院及所屬機關如需用替代役役男時,為提供其服勤宿所,似宜依事務管理規則及事務管理手冊中有關「財產管理」之相關規定,就管有之建築物為妥適之運用,並另訂「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予以規範,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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