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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借用承德首長宿舍之財物設備應有效使用
借用承德首長宿舍之財物設備應有效使用
行政院90年8月28日台90人政住字第31702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28)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為使承德首長宿舍財物設備有效充分利用,各機關借用該宿舍期間所經管之裝潢、傢具、電器等財產及物品應確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事務管理規則、事務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至繳還宿舍時,應一併將原使用之上述財物設備留下,移撥新借用機關繼續使用,以節約公帑。 </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如上述財產及物品等設備於使用期間已達使用年限或不堪使用須報廢時,借用機關請於函告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後,依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等有關法令辦理汰換。</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各機關向住福會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應確依借用契約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凡未實際使用者應即繳還住福會另行分配,俟爾後再有需要時重新借用,俾政府有限資源發揮充分使用之功效。</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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