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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72年4月29日後,更換宿舍,其使用借貸之標的已有不同,自不得再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
72年4月29日後,更換宿舍,其使用借貸之標的已有不同,自不得再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10月9日90局住福字第31906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0-09)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民國72年4月29日修正前事務管理規則玖、宿舍管理第11條規定:「凡經配定宿舍人員,如因職位職級年資人口之變動而申請調整宿舍時,應重行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依照分配標準予以重新分配。」惟如重新分配時,事務管理規則已經修正,依修正後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規定,宿舍分「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3種,已無「眷屬宿舍」種類,按借用人、貸與人雙方合意重新借用宿舍,其使用借貸之標的已有不同,起始點亦有異,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法規從新原則」,此時已無修正前事務管理規則之適用,而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自不得再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是以,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配住另棟宿舍,應即非修正前之宿舍,自無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相關規定之適用。</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綜上,如於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更換另棟宿舍,自應適用修正後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至本局83年9月9日83局給字第35087號書函,乃係就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內容所為之解釋,而非重新規定,實與信賴保護原則無涉。</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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