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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原已借用首長宿舍現住人因「事務管理規則」修正致不符借用資格疑義
原已借用首長宿舍現住人因「事務管理規則」修正致不符借用資格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12月19日局授住字第092031098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8-16)
查92年5月15日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第2項規定:「…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含相當層級)以上層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1級機關、學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是各機關學校於92年5月15日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前已借出之首長宿舍,惟修正後不符借用資格者,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之考量,可續住至任本職期滿為止,嗣後應依修正後「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第2項規定辦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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