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公用財產-為強化公有宿舍管理,各機關應經常查察借用人實際居住情形,並針對閒置宿舍立即檢討處理
為強化公有宿舍管理,各機關應經常查察借用人實際居住情形,並針對閒置宿舍立即檢討處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2月24日局授住字第092030254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2-02-24)
<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 text-align: justify;">一、依國有財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另依事務管理規則第262條規定:「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及事務管理手冊一宿舍管理第10點規定:「借用人應按宿舍規則或公約保持宿舍整潔,事務管理單位得派員督導。」公有宿舍為各機關管理之財產,自宜依上述規定辦理,對所經管宿舍應責成宿舍借用人,整頓居家周圍環境,加強衛生清潔工作。</p><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 text-align: justify;">二、復依事務管理規則第256條規定:「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是各機關對經管宿舍使用情形,應依本管理規則第260條及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12點之規定,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應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p><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 text-align: justify;">三、至經管宿舍如有閒置情形(不論空屋或空地),本局92年1月7日局授住字第0920300495號函說明四,其經檢討已無公用必要者,應即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並應特別注意當地之環境清潔衛生與安全,澈底防範登革熱病媒蚊孳生,及不良份子之侵入破壞。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按: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8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1號令廢止該辦法,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10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4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業奉行政院核定騰空標售之眷舍房地,在標售作業期間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該等眷舍房地,眷舍經管機關應嚴防他人占用或被不良份子侵入,或被丟置垃圾、滋生蚊蟲、雜草等,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情事。</p><p style="font-size: 1em;"> </p>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