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為強化公有宿舍管理,各機關應經常查察借用人實際居住情形,並針對閒置宿舍立即檢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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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公有宿舍管理,各機關應經常查察借用人實際居住情形,並針對閒置宿舍立即檢討處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2月24日局授住字第092030254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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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有財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另依事務管理規則第262條規定:「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及事務管理手冊一宿舍管理第10點規定:「借用人應按宿舍規則或公約保持宿舍整潔,事務管理單位得派員督導。」公有宿舍為各機關管理之財產,自宜依上述規定辦理,對所經管宿舍應責成宿舍借用人,整頓居家周圍環境,加強衛生清潔工作。
二、復依事務管理規則第256條規定:「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是各機關對經管宿舍使用情形,應依本管理規則第260條及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12點之規定,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應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三、至經管宿舍如有閒置情形(不論空屋或空地),本局92年1月7日局授住字第0920300495號函說明四,其經檢討已無公用必要者,應即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並應特別注意當地之環境清潔衛生與安全,澈底防範登革熱病媒蚊孳生,及不良份子之侵入破壞。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按: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8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1號令廢止該辦法,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10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4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業奉行政院核定騰空標售之眷舍房地,在標售作業期間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該等眷舍房地,眷舍經管機關應嚴防他人占用或被不良份子侵入,或被丟置垃圾、滋生蚊蟲、雜草等,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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