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為維護公有財產,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訂定所屬公務人員不合規定占用宿舍之懲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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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有財產,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訂定所屬公務人員不合規定占用宿舍之懲處標準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5月1日局授住字第092030426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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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56條第1項規定:「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第249條第3項規定:「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第260條第2項規定:「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二、基上,為符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訂定所屬員工於現職、調(離)職或退休(職)有前開借用宿舍不合規定情事,依輕重有殊予以記過或申誡之懲處標準,納入各機關所訂之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工作規則或應(得)予記過、申誡等單行規定,並依行政院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名稱已改為「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法」)第2條規定按權責核定發布,以收儆誡,用資維護公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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