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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建議修改相關法令規定,使宿舍管理費能確實用於宿舍維(護)修之用
建議修改相關法令規定,使宿舍管理費能確實用於宿舍維(護)修之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6月20日局授住字第092030530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2-06-20)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14點規定,各機關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擬具次年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據所擬計畫,編製年度宿舍修繕費預算表。第15點規定,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另查行政院81年10月19日台81人政肆字第38267號函訂定中央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綜上,宿舍修繕費用之編列及收取管理費等均已有明確規定,仍請貴府參酌上開規定辦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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