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夫妻雙方同為公務人員,但分隔兩地上班,一方原已借用單身宿舍,另一方為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可否借用首長宿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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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同為公務人員,但分隔兩地上班,一方原已借用單身宿舍,另一方為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可否借用首長宿舍疑義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3年3月15日住福工字第0930302760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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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一、符合第245條第2項規定之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任本職期間,得借用首長宿舍。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第249條第2項規定:「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1戶為限。」是以,各機關編制內已婚人員,如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自得依規定申請借用單身宿舍,與配偶另一方得依規定借用首長宿舍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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