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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機關辦理宿舍收回騰空出售尚無解約補償責任
機關辦理宿舍收回騰空出售尚無解約補償責任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3年9月7日住福工字第0930307608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09-07)
查44年臺上字第802號判例:「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系爭房屋,固屬使用借貸之性質…」,民法第472條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又58年臺上字第788號判例:「本條之適用,不問使用借貸是否定有期限,均包括在內。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只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故機關辦理宿舍收回騰空出售時,依使用借貸契約,並無提前解約之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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