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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興建職務宿舍疑義
興建職務宿舍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0月4日局授住字第0930308497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10-04)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行政院民國81年10月19日台81人政肆字第38267號函說明二規定,各機關學校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一)業務性質特殊,其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者。(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者。(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者。(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者。</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次查前揭行政院函說明四規定:「各機關學校規劃興建之職務宿舍,其每戶最大面積,供公、教員工暨其隨居任所之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者,以106平方公尺為限。」上述每戶最大面積,係指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本案職務宿舍每戶面積,建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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