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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建置首長宿舍疑義
建置首長宿舍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0月20日局授住字第0930309293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10-20)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含相當層級)以上層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次查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第4點以,各機關建置首長宿舍,應就其經管之公有宿舍自行調配為原則;無法調配時,得向人事局申請借用首長宿舍。各部、會(含相當層級)無前項宿舍可提供首長借用時,得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自行租賃房屋作為首長宿舍;其每月租金,以調查當地房租租金最高部分前四分之一平均單價為限。是以,得租賃首長宿舍者以部會首長為限。</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二)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擬作宿舍用途者,不得辦理撥用,但供左列用途之一者不在此限:1、供公立高中以上學校興建學生宿舍使用者。2、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實施輪調及執行勤務興建宿舍或營舍使用者。3、經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核准供各機關、學校興建首長宿舍使用者。4、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本案貴處首長宿舍之建置,仍請依前引規定辦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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