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公用財產-公有宿舍閒置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公有宿舍閒置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1月24日局授住字第0930310122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11-24)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依行政院92年7月10日核定之「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規定,中央各機關學校經管方案處理處理範圍內之國有眷舍房地,經檢討仍需繼續保留公用者,應先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得使用;其經檢討已無保留公用必要者,則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於95年12月31日以前,由各機關學校列冊並檢附房地資料經主管機關報送執行機關(即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再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至各機關學校經管閒置之國有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擬改作為倉庫等其他用途使用,或用途廢止無須保留公用時,請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惟地方政府經管之公有宿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之一,當依其各該地方政府之公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