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公有宿舍閒置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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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宿舍閒置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1月24日局授住字第0930310122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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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92年7月10日核定之「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規定,中央各機關學校經管方案處理處理範圍內之國有眷舍房地,經檢討仍需繼續保留公用者,應先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得使用;其經檢討已無保留公用必要者,則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於95年12月31日以前,由各機關學校列冊並檢附房地資料經主管機關報送執行機關(即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再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二、至各機關學校經管閒置之國有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擬改作為倉庫等其他用途使用,或用途廢止無須保留公用時,請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三、惟地方政府經管之公有宿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之一,當依其各該地方政府之公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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