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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申請公教貸款購置之房屋,於產權移轉後,是否可申請學校單身宿舍疑義
申請公教貸款購置之房屋,於產權移轉後,是否可申請學校單身宿舍疑義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3年12月30日住福工字第0930310993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3-12-30)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13點規定:「居住公有眷舍之公教人員,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其原住眷舍應於辦妥貸款後3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學校依規定處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5年4月20日65局肆字第07256號函規定,宿舍之分配為各機關權責範圍,惟公教人員經輔助貸款購置住宅,其貸款已提前一次清償,房屋產權,雖已轉移他人,但政府已解決其居住問題,不宜再申請配住公家宿舍。是以,已獲輔購住宅者,依前開規定,係以「立即遷出」及「不得申借」宿舍為原則。</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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