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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現居於配偶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得否續住原借用中興新村之職務宿舍疑義案
現居於配偶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得否續住原借用中興新村之職務宿舍疑義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5月11日局授住字第0940303544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4-05-11)
<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編制內人員,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div><div></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復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二、省級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民國90年3月6日修正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借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之現職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時,應於退休、資遣後6個月內遷出;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人員,其借住之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後3個月內遷出。」,是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省級員工合法續(借)住之宿舍處理方式,已納入行政院及考試院會同訂定之員工權益處理辦法,除依該處理辦法之情形得為延長返還宿舍期限外,仍須受現行有關宿舍管理法令之限制。</div><div></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三、本案○○○得否續住原借用中興新村之職務宿舍乙節,依貴府首揭函說明三略以,據該會○○○號函送「○○○經管宿舍現況查核一覽表」查核稱,○專員「現居於配偶承德首長宿舍,並於本會臺北辦公室任職」。是以,○員既係於臺北辦公室服務,且有居住配偶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事實,其借用中興新村之職務宿舍,與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隨居任所」及「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之規定有間,本案仍請貴府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處。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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