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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機關首長居住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相關費用核支疑義乙案
機關首長居住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相關費用核支疑義乙案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5年3月2日住福工字第0950302077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5-03-02)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行政院核定之「宿舍管理手冊」第20點規定:「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乃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為之規定。</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另查「宿舍管理手冊」第3點規定首長宿舍:指供2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3級機關、學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基上,台端服務機關為4級機關,首長既借住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自宜依上述「宿舍管理手冊」第20點規定辦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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