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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申借職務宿舍相關疑義案
申借職務宿舍相關疑義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3月3日局授住字第0950302234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95-03-03)
<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查宿舍管理手冊第7點第2項規定:「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身宿舍者外,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應於辦妥貸款後3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 </div><div></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次查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3點規定:「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一)申請人或配偶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不論已否辦妥貸款手續或已否清償者。…」第11點規定:「居住眷屬宿舍、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之公教人員,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其原住眷(宿)舍應於辦妥貸款後3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學校依規定處理。」第14點第4款規定:「辭職、免職、解聘(僱)、不續聘(僱)或撤職人員,自事實發生日起,住福會不再貼補差額利息,其嗣後於約定還款期間再任公職時,准自再任之日起,由住福會繼續貼補差額利息。」</div><div></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三、復查宿舍管理手冊第5點規定:「宿舍之管理,由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依上開規定,政府辦理公教人員輔購住宅事宜,係為解決公教人員居住問題;已辦理輔購住宅者,其居住問題業已解決,自不得再申借職務宿舍。若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能夠往返係因職務調動所致,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是以,本案仍請逕洽宿舍管理機關瞭解辦理。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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