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規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第3點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業經財政部釋明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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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規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第3點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業經財政部釋明其範疇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年7月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13872號函
財政部110年7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06550號令(本函釋內容與財政部110年7月16日令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依財政部110年7月16日令釋辦理)公布修正日期:(10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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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規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第3點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業經財政部釋明其範疇,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財政部101年7月6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13871號函辦理。二、按風力發電公用事業需用之未登記土地多係位屬海域或土地法第14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均不得辦理讓售,且已可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委託經營,尚無辦理登記之實益。另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已達1,650平方公尺,或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面積已達1,650平方公尺者,係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使用,如有未登記土地,即無須先辦理登記之實益,故依財政部前述101年7月6日函示,許可開發範圍內外未登記土地除以約計面積併計後面積接近1,650平方公尺,須先辦理國有登記始得確認可予併計之土地面積及後續提供使用方式外,得以約計面積予以併計。
- 財政部110年7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065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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