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臺北市、新北市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租用地讓售及第53條規定辦理標售案件,請自本函下達次日起依修正後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執行
-
臺北市、新北市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租用地讓售及第53條規定辦理標售案件,請自本函下達次日起依修正後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執行
國有財產局101年3月27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0634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3-27)
-
臺北市、新北市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租用地讓售及第53條規定辦理標售案件,請自本函下達次日起依修正後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