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為地方政府已施作綠美化及休憩、運動設施者,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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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為地方政府已施作綠美化及休憩、運動設施者,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財政部100年12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3557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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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地方政府管理期間,得提供不特定人作公共(休憩、運動)使用,不得作為停車場。三、國有土地屬共有或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之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辦理委託管理:(一)屬共有者,須取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或與共有人協議完成分割、分管。(二)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者,先徵得該機關同意。四、契約約定事項如下:(一)委託期限最長為2年。(二)於契約存續期間,得經契約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增減委託管理標的。(三)契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由契約雙方協商後列入特約事項。(四)其餘事項,詳如附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格式。
- 財政部100年12月16日函
- 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doc
- 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pdf
- 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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