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施以整地及綠化美化,代為管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業奉財政部授權由本局代擬代判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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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施以整地及綠化美化,代為管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業奉財政部授權由本局代擬代判部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0年7月11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0001587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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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0年7月11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0001587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