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施以整地及綠化美化,代為管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業奉財政部授權由本局代擬代判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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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施以整地及綠化美化,代為管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業奉財政部授權由本局代擬代判部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0年7月11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0001587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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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13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因委託管理型態多樣化,如以不支付管理費用而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於國有土地上,以施作整地及綠化美化方式管理者,於本署管理業務言,可收節省管理成本、避免被占用及髒亂,並收美化環境之效,此類案情單純之委託管理案件,倘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意願者,得依國產法第13條規定報由本署代擬代判部稿核定辦理委託管理。至於案情複雜或涉須支付管理費用之委託管理案件,仍應循序報由本署簽奉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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