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之案件,如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意願,且符合節省人力、經費,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者,財政部授權由本署代擬代判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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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之案件,如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意願,且符合節省人力、經費,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者,財政部授權由本署代擬代判部稿
財政部90年6月15日臺財產管字第090001568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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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之案件,如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意願,且符合節省人力、經費,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者,自即日起授權由貴署代擬代判部稿,請查照。說明: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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