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實際占用人為低收入戶者,使用補償金追收之處理,仍請依本署89年1月25日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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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實際占用人為低收入戶者,使用補償金追收之處理,仍請依本署89年1月25日會議決議辦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0年9月2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0001949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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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署89年11月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8900027313號函附89年1月25日「研討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有關規定及作法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五、結論之案由(四)決議辦理。兼復本署北區分署100年6月24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000151352號函。二、本署88年7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88018434號函停止適用,89年11月9日前依本署88年7月16日函示同意暫緩追收使用補償金之案件,續依該函意旨處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0年9月21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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