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原住民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該耕作權人繼續耕作使用,申請通行國有土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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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該耕作權人繼續耕作使用,申請通行國有土地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0年6月1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00016060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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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釋示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民地)依法取得耕作權,該耕作權人繼續耕作使用,具有準所有權人性質。該會請同意於國有原民地之合法耕作權人(原住民),得依民法第787條規定申請通行國有土地。爰同意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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