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承租及依同法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案件競合時之審辦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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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承租及依同法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案件競合時之審辦順序
財政部100年4月12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07940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10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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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至第52條、第52條之1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3款、第4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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