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交通部各港務局經管之國有財產,其無償撥用取得、光復後接收(總登記)及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之國有不動產,不屬各港務局之資產,應辦理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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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各港務局經管之國有財產,其無償撥用取得、光復後接收(總登記)及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之國有不動產,不屬各港務局之資產,應辦理有償撥用財政部91年11月27日台財產接字第091003249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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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1年11月27日台財產接字第091003249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