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交通部各港務局經管之國有財產,其無償撥用取得、光復後接收(總登記)及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之國有不動產,不屬各港務局之資產,應辦理有償撥用
-
交通部各港務局經管之國有財產,其無償撥用取得、光復後接收(總登記)及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之國有不動產,不屬各港務局之資產,應辦理有償撥用
財政部91年11月27日台財產接字第091003249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11-27)
-
財政部91年11月19日「研商精省前各港務局經管之原省有財產及國有財產列為該局資產之疑義相關事宜」會議會商結論:一、交通部各港務局經管之國有財產,其無償撥用取得、光復後接收(總登記)及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之國有不動產,均不屬各港務局之資產。上述委託管理之國有不動產,由各港務局繼續管理,並請於會議紀錄送達後一個月內將不動產清冊送交國有財產局,由該局轉送各辦事處及分處列管。二、為加速需地機關用地取得及撥用案件處理時效,交通部同意,前項所列不屬各港務局資產之不動產,由國有財產局逕為審查認定。為利該局審查作業,請各港務局配合需地機關出具同意撥用函時,應敘明不動產取得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