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核釋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申購案件審辦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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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申購案件審辦順序
財政部99年8月11日台財產管字第09940016941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9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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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國有不動產之案件,在通知繳款前,有財團法人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規定申購同一國有不動產者,先予審辦其申購案,俟審核不符規定後,再予續處承租人之申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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