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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房地設置永久測量標之處理
國有非公用房地設置永久測量標之處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9年8月1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001926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9-08-11)
<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主旨:各機關依國土測繪法規定需用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房地設置永久測量標,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div>說明:<div style="MARGIN-LEFT: 1em"><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99年6月9日測控字第0990400211號函及附件(附影本各乙份)辦理。</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依國土測繪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有土地時,在不妨礙原使用情況下,管理機關除有正當原因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需設置於公有建築物者,在不妨礙建築物原使用情況下,應先通知其管理機關優先提供使用。又同法第16條及第20條亦規定,第10條規定,於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及應用測量時,準用之。</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三、各機關依國土測繪法設置測量標需用國有非公用房地,請依下列方式處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一)所需房地屬未提供他人使用者,得依國土測繪法同意提供使用,如不同意提供,應敘明理由報局核准後,函復需用機關。</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二)所需房地屬已提供他人使用者(例如借用、出租等),與使用者協調同意後提供。如提供設置測量標有礙原使用,無法配合者,應敘明理由報局核准後,函復需用機關。</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三)為產籍管理需要,貴分署(辦事處)資訊單位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C23欄其他事項類別代碼檔新增代碼「2O01設置測量標」(第2碼為英文字母),於提供機關設置測量標時,辦理產籍加註。</div></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四、副本抄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檢送本署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1份,貴中心需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設置一等水準點之相關作業請逕洽本署各分支機構辦理)。</div></div>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9年8月11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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