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業務-中央機關公家宿舍及首長住宅家用之水電、電話、瓦斯等費用可否由機關經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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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公家宿舍及首長住宅家用之水電、電話、瓦斯等費用可否由機關經費列支
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七年十月七日臺八十七處忠字○八五二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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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機關首長宿舍部分,請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二、其他公家宿舍:現有進住者,該宿舍之上述費用仍照現行方式辦理,惟其標準不得再提高且自九十年度起不再由政府負擔;至新進住者,應自行負擔,不得再由公家經費支應。三、各機關對所屬員工電話費之補助:各機關仍照現行標準發給,惟不得再提高,原已支領上述補助費人員離職後,接任人員不得再發給;上述補助費並自九十年度起取消。四、各級公務人員住宅家用之上述費用均不得檢據由政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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