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業務-國有財產局委託各縣市代管國有放租耕地,支付之經徵經收管理費,可憑縣市政府之領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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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委託各縣市代管國有放租耕地,支付之經徵經收管理費,可憑縣市政府之領據報銷
審計部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七六)臺審部壹字第○三○九七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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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委託各縣市政府代管國有放租耕地撥付之經徵經收管理費,既為統籌運用,支用經費劃分報銷確有困難,本部同意憑縣市政府出具之領據報銷,原始憑證留於各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據審計法第八條之規定委由本部各縣市審計室就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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