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申請無償撥用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抵稅地,如有溢抵情事,得就該溢抵部分之土地持分,洽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後,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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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申請無償撥用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抵稅地,如有溢抵情事,得就該溢抵部分之土地持分,洽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後,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財政部97年1月4日台財產接字第096300110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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