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區段徵收之主辦機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地撥用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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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之主辦機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地撥用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8年5月20日台財產接字第09800132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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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程序比照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報核程序,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98年5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4616號函(附影本乙份)辦理。二、內政部前述函稱,區段徵收土地之整理開發,既依據已確定之都市細部計畫辦理,其土地徵收、公有土地撥用等事宜,自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2條「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之虞,為簡化相關行政作業,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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