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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本部97年10月16日召開因應「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回歸國有財產法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部97年10月16日召開因應「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回歸國有財產法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20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11-03)
<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主旨:檢送本部97年10月16日召開因應「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回歸國有財產法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說明:依本部97年10月14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0650號開會通知單續辦。</div>會商結論:<br /><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一)依行政院97年9月22日院臺農字第0970041407號函核示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7年9月12日都字第0970004105號函內容,「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土復育方案)停止執行後,公有土地依現行國有財產法、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森林法及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執行管理。</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二)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原受國土復育方案限制不得處分、新辦出租者,其處理方式如下:</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5em">1、租用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及耕地者:受限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9條之1、第20條第1項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經劃設為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土地不辦理出租或放租,在出租管理辦法未檢討修正前,及放租實施辦法未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檢討修正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即不得辦理出租、放租)。</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5em">2、其餘租用國有基地、房屋或房地等其他土地者: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及相關規定辦理。</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5em">3、出售(讓售、標售、開發案件)、土石採取、水權、委託經營、簡式合作經營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案件:依國產法及相關規定辦理。</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5em">4、「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限期拆除、廢耕執行計畫」(簡稱A計畫)及「違法濫墾濫建地區鼓勵人民配合返還林地拆除濫墾、濫建執行計畫」(簡稱B計畫):原擬以訴訟方式收回者,國產局業以97年10月1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00250411號函示暫緩提起訴訟。至是否仍繼續執行,該局已函請經建會核示,視經建會核示結果另案研議後續處理方式。</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三)前述二得受理申租、申購、申請開發、土石採取、水權、委託經營、簡式合作經營及贈與等案件,基於資訊公開,請國產局適時發布新聞稿,並請該局各分支機構依新聞稿內容函請各地方政府通知轄區各鄉、鎮、市、區公所通告週知。</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四)租用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位於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者,受限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9條之1及第20條第1項規定,仍不得辦理出租,請國產局另邀集各相關機關會商是否修正規定解除限制。</div><div style="TEXT-INDENT: -2.05em; MARGIN-LEFT: 2.05em">二、臨時提案決議:爾後有關國產局所屬分支機構陳報行政院或財政部核辦讓售、專案讓售及現狀標售案件,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div>
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209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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