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內政部函釋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原同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出遷入,目前與承租人仍同一戶籍,與該部91年10月11日函釋「同戶」為最初訂約時與承租人同一戶籍之意旨無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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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原同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出遷入,目前與承租人仍同一戶籍,與該部91年10月11日函釋「同戶」為最初訂約時與承租人同一戶籍之意旨無悖。
國有財產局97年1月2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0000189號
公布修正日期:(9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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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內政部函釋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原同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出遷入,目前與承租人仍同一戶籍,與該部91年10月11日函釋「同戶」為最初訂約時與承租人同一戶籍之意旨無悖,請 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97年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5755號函辦理,兼復本局台灣南區辦事處95年7月12日台財產南管字第0950030319號函。二、有關最初訂約之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現耕人是否有年齡限制乙節,依內政部94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3350號函示,基於個人生長發育情形、體格與體力等之不同,換約申請人是否確與原訂約人共同耕作,應依個案事實狀況調查認定。三、檢送內政部前述97年1月2日、94年4月1日函及本局96年12月2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4002162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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