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申購國有出租基地之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及適用林業用地管制案件,請依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209號函檢附「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回歸國有財產法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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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國有出租基地之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及適用林業用地管制案件,請依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209號函檢附「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回歸國有財產法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本局98年6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501號
公布修正日期:(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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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申購國有出租基地之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及適用林業用地管制案件,請依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209號函檢附「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土復育方案)回歸國有財產法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處98年3月5日台財產南處字第0980002437號函。二、查本局92年10月17日召開研商「如何突破現狀,提高92年度國有財產收入預算達成率」會議紀錄(本局92年11月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33056號函送)七、臨時提案之決議,業經財政部94年3月21日召開「研商『國土復育方案』涉國產業務部分相關執行事宜」會議紀錄(財政部94年4月20日台財產管字第0940011775號函送)伍、會商結論二、(五),停止適用,改依國土復育方案規定辦理,嗣本局並以94年9月5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40024704號函,重申位屬國土復育方案實施範圍內租用地讓售案件之處理方式。三、按國土復育方案既經行政院97年9月22日院台農字第0970041407號函示,同意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理。財政部業於97年10月16日召開因應「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回歸國有財產法執行相關事宜會議,並以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209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爰本局94年9月5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40024704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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