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離之林產物,其讓售價格或標售價格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辦理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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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離之林產物,其讓售價格或標售價格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辦理查估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8年4月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8211號
公布修正日期:(9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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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離之林產物,其讓售價格或標售價格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辦理查估,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處98年2月4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984000069號函。二、依民法第766條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是已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離之林產物,其所有權仍屬國有。又國有林產物其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離前既屬國有財產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土地改良物或天然資源,其自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離後,其屬性仍應屬該款規定之範疇。且「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明定國有林產物價格之查估方式,未指明僅適用於分離前之國有林產物,就林產物通常之文義解釋,與土地分離前後之林產物均應包括之。是已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離之林產物,其出售價格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規定辦理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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