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財政部83年7月26日台財產二第83015453號函、84年12月27日台財產二第84032668號函、85年9月14日台財產二第85019655號函示,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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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3年7月26日台財產二第83015453號函、84年12月27日台財產二第84032668號函、85年9月14日台財產二第85019655號函示,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98年6月4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799號
公布修正日期:(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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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部83年7月26日台財產二第83015453號函、84年12月27日台財產二第84032668號函、85年9月14日台財產二第85019655號函示,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分期付款作業,非屬國產業務範疇,且貴局係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財產處分事宜,並非金融機構,既無授信機制,亦無法評估擔保品處分風險。又,早年辦理該等分期付款業務,係肇因當時金融機構不多,貸款門檻較高,為減輕民眾付款壓力,提供另種付款方式。茲金融機構林立,且貸款態樣繁多(如信用貸款、小額貸款等),籌資付款管道增多,承購人應繳之售價款,應回歸金融市場借貸機制。二、旨述函示停止適用係向後失其效力,貴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業依該等函示辦理分期付款案件,基於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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