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經他機關標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後,不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續租及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讓售,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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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他機關標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後,不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續租及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讓售,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98年4月24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7701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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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經他機關標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後,不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續租及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讓售,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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