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分期付款作業,自即日起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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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分期付款作業,自即日起不再辦理
本局98年3月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454號
公布修正日期:(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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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分期付款作業,自即日起不再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98年2月11日召開「研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分期付款作業規定修正事宜」會議決議辦理。二、本局81年5月22日臺財產二字第81010287號函示停止適用,又該函示停止適用係向後失其效力,對業依該函示辦理之讓售案件,仍應依契約約定事項繼續辦理。另,本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9點第3款有關承購人得請求分期付款規定,亦不再辦理,本局將另案修正。三、是類讓售案件繳款通知書內通知承購人得請求辦理分期付款事宜之相關字句,自即日起,請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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