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本局依法出售共有房屋之國有持分予部分共有人時,依內政部91年9月3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5209號函示,無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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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法出售共有房屋之國有持分予部分共有人時,依內政部91年9月3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5209號函示,無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購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7年11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00284141號
公布修正日期:(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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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局依法出售共有房屋之國有持分予部分共有人時,依內政部91年9月3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5209號函示,無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購,請 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97年1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157號函辦理。二、檢送內政部上述97年11月4日函及本局上述97年10月29日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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